2008年延安大学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培养目标我校招收攻读
(六)新生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新生报到后,研究生处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违纪处理
(一)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我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我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十七、学习期间的待遇
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例执行。
十八、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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