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延安大学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培养目标我校招收攻读
5、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评卷规则》处理。
6、试卷评阅完毕后,阅卷人员必须签署姓名。同时,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7、考试成绩由研究生处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研究生处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研究生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十三、复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二)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情况,由研究生处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在网上予以公布并至迟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三)研究生处根据复试名单对考生的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学院组织由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并由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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