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延安大学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培养目标我校招收攻读
(四)对同等学力或跨学科门类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学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五)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当年的有关规定。
(六)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处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十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也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十五、录取
(一)研究生处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复试后,研究生处可根据生源及导师队伍等情况对我校内各招生学科、专业的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参加统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研究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自筹经费研究生。
(四)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和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申请入学学习。
(五)研究生处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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