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延安大学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培养目标我校招收攻读
7、每门业务课考试科目应列出参考书目,并向考生公布;
8、对考生的业务能力、工作年限、培养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四、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三)报考硕士生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l、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达到我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报名时间
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报考硕士生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
六、报名地点
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
七、报名手续
按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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