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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延安大学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机构及职责
  (一)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任务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贯彻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招生办法;把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各学科;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各学院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评卷和成绩统计;组织复试调档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等。
  (二)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负责本学院招生工作,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招生前的上岗审核工作;编制各相关学科的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并指定考试用参考书目:组织教师进行业务课的命题和评卷;按复试标准对合格生源进行复试;与研究生处一起做好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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