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后,各有关学院(学科点)、校医院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录取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保留三年。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
第十二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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