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
第七章初试
第十一条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二条试题、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1、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试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试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2、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省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3、只有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说明原因,由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第八章评卷
第十三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由我校组织进行。
(一)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当年制定的“评卷规则”。
(二)我院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招办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第九章复试
第十四条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一)我院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须报省招办备案。
(二)各有关学院(学科点)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成立专业复试小组;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报名资格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听力、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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