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九)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有关学院、学科点负责组织实施考生的复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组员由各专业学科导师和秘书等人组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学科)的招生结果负责;
(二)执行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结合本学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三)根据学院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学院(学科)分专业、研究方向的招生计划;
(四)复试时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工作,并做好试题保密保管工作;
(六)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三章选拔方式
第五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学院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第一、二、三单元(经济法学除外)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第四单元专业基础课由我院自行命题。
第四章招生专业目录设置
第六条招生专业目录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我院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向社会公布我院下一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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