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
(三)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我院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研招办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给予办理。
(五)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查询)自定。
第十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五条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有关学院(学科点)必须认真做好。
(一)复试名单确定后,我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录取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十七条按照学院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考生档案单位的政审意见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十八条研招办将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学院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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