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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九条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一般在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或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研究生中选拔。奖励标准及名额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研究生导师应为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支付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具体按学校有关助研津贴的管理政策执行。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调整导师支付助研津贴的最低资助标准。鼓励二级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最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配套政策
       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通过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综合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研究生部、财务处按月或一次性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各种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2级与2013级研究生的收费及奖助政策,仍执行原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或个人出资以教育基金方式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评选,可与上述各项奖助学金重叠发放。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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