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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复试方案



       第三十五条考生对复试成绩和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研究生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六条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三十七条各复试小组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复试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提交体检报告,合格并通过复试方能取得录取资格。体检程序由考生按照规定自行完成,我校不再统一组织体检。
       第三十九条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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