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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复试方案



       第八条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比重为7︰3,初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学校成立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复试工作。校长担任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校长、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学校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研究生部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研究生部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具体复试工作。
       第十条学校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各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复试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复试小组的复试工作。
       第十一条复试小组由至少三人以上成单数的研究生导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英语听力及口语考核由学校专门组织成立的专业英语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每个复试小组安排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复试情况。秘书不参加复试的考核和评判。
       第四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三个部分。
       第十四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审查结果由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在将规定的材料补齐后方能参加复试。经审查不符合国家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复试资格外,不得申请调剂,并酌情取消其在1~3年内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五章复试加分项目的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加分的相关规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复试报到时,考生需要向招生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复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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