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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下达各学院。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操作细则,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组织推荐,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前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推荐学生名单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校资助管理中心在各学院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审批,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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