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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社会资助类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四、管理
  第七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八条获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校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九条获助学生应当与资助人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以及立志成才的决心等。
  第九条为增强获助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助学生必须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外义务服务。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2小时未参加义务服务的学生,将停发助学金。
  第十条学校将对获助学生参加义务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本学院或者校资助管理中心说明,退出评选、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在获助期间,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3、违反校纪校规;
  4、获得其它助学金的资助;
  5、中途退学;
  6、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五、实施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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