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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四章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八条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
  第十九条发表在增刊、专刊、专辑、综述、纪要和学术会议论文集等书刊上的科研成果以及厅级以下(不含厅级)科研奖励等不计算在成果之内。
  第二十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成果一般不得重复使用;凡重复使用成果获得更高额度奖学金者,获得奖学金以补足更高奖学金额度为限。
  第五章评审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成立由专家学者、分管领导、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奖学金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及部分高额社会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学校审批。
  (三)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申请者须首先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
  (五)奖学金初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的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获得者除外)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五条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和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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