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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六、“三助”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及计财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三助”工作岗位的审批、协调和“三助”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考核,经常了解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聘期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和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津贴,不得再应聘其他“三助”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上岗硕士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请教、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要每月填写《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月报表》,如实记录每月完成的工作,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抽查硕士研究生在“三助”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
  七、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发放标准:
  1、助教岗位按教学工作量计酬,50元/每标准学时。
  2、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4、凡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三助”工作岗位要求的,应适当减少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发放办法:
  1、助研津贴由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行发放,报学院(部)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助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处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助管由学工部统一考核,其他助管由用人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工作处登记造册后,从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中支出。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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