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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所谓“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学校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发给“三助”奖学金。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相关学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二、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经导师同意,且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工作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六条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岗位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三助”工作岗位。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
  第八条“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硕士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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