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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推免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章复试和考核
  第九条复试
  校内外推免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复试后方可录取。复试内容包括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等,复试程序和办法参照《福州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推免生在复试期间须到学校规定的医院参加体验,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校内外推免生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填写完整并盖好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章的《推免生登记表》,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二条录取
  经德、智、体全面衡量,确定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第十三条推免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阶段的学业,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2.体检政审不合格。
  3.考试作弊或违纪(法)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它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我校推免生优先满足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对推免生的需求。同时,推免生可以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五条申请推荐到外校的我校推免生,在获取推免生资格后,若外校不能接收,则自动失去推免生资格,不能再改为推荐本校。
  第十六条对获得我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签署《福
  州大学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推荐为硕士研究生承诺书》,学
  生处及有关学院不予进行就业等相关推荐。
  第十七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制定和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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