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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连海事大学030100法学考研大纲


  考试科目:海商法(100分)、国际贸易法(50分)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一、绪论
  考试内容
  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海商法的发展概况;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其调整的船舶的定义、性质
  2.理解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
  3.了解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二、船舶物权
  考试内容
  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概念及其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试要求
  1.掌握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
  2.理解船舶的概念;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
  3.了解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三、船员
  考试内容
  船员的概念,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船长的基本职能,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船员的概念,船长的基本职能
  2.理解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
  3.了解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和种类,提单主要条款;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电子提单与海运单的定义、作用及法律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受载期、解约日、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及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受载期、解约日、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及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2.理解提单的种类和内容;电子提单与海运单
  3.了解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
  五、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2.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以及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六、海上拖航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订立、种类与性质。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2.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订立、种类与性质。
  七、船舶租用合同
  考试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特点、标准合同格式及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撤船、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标准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光船租赁标准合同包含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购合同。
  考试要求
  1.理解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标准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
  2.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撤船、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
  3.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标准合同格式包含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购合同。
  八、船舶碰撞
  考试内容
  船舶碰撞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划分、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赔偿原则、计算,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处理;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考试要求
  1.了解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2.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划分、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理解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赔偿原则、计算,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处理
  九、海难救助
  考试内容
  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格式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条款,《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船长在海上救助中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考试要求:
  1.了解船长在海上救助中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2.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特别补偿,SCOPIC条款,《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
  3.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格式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
  十、共同海损
  考试内容
  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担保,新杰逊条款的含义,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共同海损理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主要内容,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考试要求
  1.理解共同海损理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2.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共同海损担保,新杰逊条款的含义
  3.了解《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主要内容,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十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考试内容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油类、责任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原则等。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考试要求
  1.掌握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油类、责任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原则等。
  2.理解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
  3.了解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十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考试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形式,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责任限额、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理解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2.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形式,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
  3.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责任限额、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十三、海上保险
  考试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利益;承保风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除外责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责任;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条款的主险、附加险、除外责任,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作用。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利益;承保风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除外责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责任;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2.理解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凭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条款的主险、附加险、除外责任,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3.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作用
  十四、海事诉讼时效
  考试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3章规定的各种海事争议的诉讼时效;其中止与中断与民法中规定的不同。海事诉讼的中止;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试要求
  1.掌握我国《海商法》第13章规定的各种海事争议的诉讼时效;其中止与中断与民法中规定的不同。
  2.了解海事诉讼的中止;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十五、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考试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4章规定的各种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我国《海商法》第14章规定的各种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理解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参考书目:
  《海商法》司玉琢 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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