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1年硕士生招生简章
热烈欢迎您报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1年硕士研究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在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
考试科目设置
(1)基础医学专业考试科目:
(601)生物综合:包括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每部分50分,共150分);
(602)放射医学综合:包括卫生统计学、放射损伤与防护(每部分75分,共150分);
(603)化学综合:包括无机化学、物理化学(每部分75分,共150分);
(801)生物化学(150分);
(802)放射生物学(150分);
(803)分析化学(150分);
(804)医学微生物学(150分)。
(2)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专业学位硕士考试科目设置:
(353)卫生综合:包括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每部分60分,共300分)。
6. 有关参考书目及其他说明
我中心不出售往年试题及相关复习材料。请根据考试科目设置,按照大学本科最新统编教材复习备考。
(二)初试成绩查询
初试成绩将于2011年3月份在我中心网站公布,不再单独发给成绩通知单。
五、复试
(一)考生资格审查
我中心将在复试阶段对考生学历、学位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在教育部正式向社会公布《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后,我中心将在中心网站发布有关复试事宜,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下资格审查资料递交(或邮递)到我中心教育培训处,逾期均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我中心将不予安排复试。递交的材料包括: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届时可在我中心网站《招生招聘》栏目下载),要求打印后手写并签字);
2、《个人陈述》(届时可在我中心网站《招生招聘》栏目下载,要求打印后手写并签字);
3、成绩单:非应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可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单位);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免交,待录取后,入学报到时查验原件);
5、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已完成的科研成果等(非必须);
6、同等学力人员还需提供发表文章复印件。
材料按顺序左上角装订,分别一式二份。参加复试的考生届时须携带所有上述复印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
邮寄地址:届时以网上通知为准。
(二)复试要求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复试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于2011年4月在我中心网站及相关网站公布。复试一般在2011年5月上旬结束。
2、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一律加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3、原则上按120%左右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根据生源情况,个别学科专业复试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
六、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调剂基本分数要求,可以申请调剂。我中心将根据上线生源情况进行中心内部调剂或外校调剂。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11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
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七、体检
体检工作在复试时进行,须在我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八、录取
我中心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收的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我中心、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九、其他事宜
(一)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相关信息如有更改,请随时浏览教育部有关网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www.chinacdc.cn《招生招聘》栏目的通知,或登录http://ccdcet.blog.163.com查询相关信息。
(二)学费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研究生不收费,定向或委培研究生10000元/年;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0000元/年。
(三)有关说明
1、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非定向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
2、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中心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中心不承担责任。
3、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教育培训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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