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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7〕4号和粤教贷〔2007〕5号文件精神,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有效的帮助,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贷款管理科(以下简称:学贷科),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科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学贷科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科安排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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