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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学贷科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科。
  第十条学贷科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学贷科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若有贷款结余则留作下学年缴纳学杂费,或在学生偿还银行贷款时转付给贷款学生。
  第五章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参军结束复学后,学贷科及时把名单报省学贷中心。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科将省助学中心的通知转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于每年末将学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科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学贷科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科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学贷科汇报,学贷科在知会贷款代理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学贷科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学院未征得学贷科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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