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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九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贷科将银行提供的违约欠供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欠供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对各学院贷款工作小组和学贷科的工作进行考评,把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等,纳入“院情报告”和“校情通报”的内容,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为进一步强化学院贷后管理的责任,学贷科将各学院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贷款的额度挂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30日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之前的助学贷款工作按当时的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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