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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七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学贷科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八条学贷科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和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科和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贷科提出申请。学贷科收到学生申请,经审批同意其提前还款后,向学生开具同意还款的证明,学生持证明到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代理结算经办网点办理还款手续,手续办妥后告知学校。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10月20日为第一笔贷款的还款日,以后实行每年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比如在校期间有3笔贷款,则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10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分3年3次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借款毕业生务必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在每年的还款日之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预留账户,根据自己的贷款笔数,按一年一次还清一笔,逐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学贷科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科,由学贷科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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