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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研究生至诚科研基金申请办法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落实经费,组织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研究进度,并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内容等开展工作。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擅自进行更改任务指标、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情况中止或撤销该项目,情形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出国、退学等)而不能行使职责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具体原因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经原负责人及新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由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届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医学院研究生至诚科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经研究生处组织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该项目,如未提供中期检查表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中止或撤销该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研究生处提交《西安医学院研究生至诚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科研原始记录本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经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后,方可结题。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项目申报人需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西安医学院。重点项目结题须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一般项目须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不含增刊)。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在全校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成果有异议,于一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意见,由研究生处组织审核裁定。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需在研究生毕业前完成,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题者,可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延期结题,批准后可以延期半年。
  每个项目只可申请延期结题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中止或撤销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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