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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六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所提供评选材料必须准确齐全并由学院负责妥善保管,导师和学院在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学院评选材料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研究生奖(助)学金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助)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有关学院将给予扣减下次奖(助)学金指标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在最后两位的学院,将扣减奖(助)学金指标。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院对学院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评选工作开展突出、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学院可给予一定奖(助)学金指标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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