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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研究生部、财务处按月或一次性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各种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2级与2013级研究生的收费及奖助政策,仍执行原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或个人出资以教育基金方式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评选,可与上述各项奖助学金重叠发放。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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