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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理工大学2007年硕士同等学力人员招生简章


  根据冀高教[1999]5号文件及我省相关规定,我校2007年省内全日制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即将开始。该类研究生是在国家下达我校招生总规模之外由省相关部门下达招生计划,为省内全日制培养、省发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培养方式:按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全日制培养,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内容,学业成绩合格,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由河北省发给研究生毕业证明书;参加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测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硕士学位。通过论文答辩,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测试考试的报考条件必须是:本科毕业且学士学位获得者满三年以上方可,应届本科生按现行政策研究生毕业当年不能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测试,即其在国家规定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有效期限内只有一次(研究生毕业第二年)参加此类考试的机会。

  二、报名条件(下述条件须全部具备):

  (1)参加2007年全国研究生统考,符合河北省省内规定的报名分数线要求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具有河北省户籍的考生(以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应届考生请慎重选择,应届生仅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及成人高校应届本科生两种类型,应届考生应在2007年9月1日入学前能够拿到学位证书)。

  (2)考生拟复试录取的专业应与本人参加2007年硕士研究生统考的专业相同或相近,按照国家2007年硕士研究生统考不同专业的最低复试分数线要求总分降20分以内,但最低不得低于260分;考试科目满分为100分的单科成绩降10分以内,但最低不得低于30分;考试科目满分大于100分的单科成绩降10分以内,但最低不得低于45分。同时考生报考还应符合国家关于跨学科门类及专业调剂的相关要求。

  三、报名专业:

  材料加工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地质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材料学、结构工程、市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产业经济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化学工艺、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等18个专业。

  四、学习年限:2.5年。

  五、学生待遇:在校期间享受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取得研究生毕业证明书并加盖省教委钢印,纳入研究生就业计划,在省内享受研究生毕业待遇。未取得毕业证明书的,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予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六、收费标准:根据冀招委〖2000〗12号文件精神,每生每年收取学费6000元,我校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下面的收费办法:由委托单位培养的考生2.5年共计缴纳学费15000元;其他考生2.5年共需缴纳学费8000元。全部学费按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所有录取的河北省全日制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或奖学金,生活费用及其它费用等全部自理。

  七、报名时间:2007年5月8日至5月15日。

  八、报名地点: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

  九、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研究生统考准考证、成绩通知单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持学校教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能否毕业及能否获得学士学位),非应届本科生还须携带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2007年河北省招收全日制培养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考生应认真阅读该报名表有关注意事项,按表格内容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在当天将此表交回再次接受审查,考生只能报考一所省内院校,重复报名考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于在今年入学时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应届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报名交费:报名时请交纳报名押金500元。考生录取后此500元可冲抵培养费,未被录取退还押金,已被录取而不报到的不退押金。经我校研究决定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齐所需全部学费,否则不予录取。

  十一、录取:研招办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初步复试名单、组织考生参加体检、复试并将拟录取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考生必须与我校签订招生协议及缴清全部学费。

  十二、说明:按我省现行政策,允许被我校录取的该类学生第二年参加一次全国统考,但第一志愿必须是我校,如被正式录取为国家招生规模内考生,所交纳的学费将在扣除上一年培养费用后返还,但属由委托单位培养的学生其已缴纳的培养费不予返还。如果第二年招生乙方根据国家或我省的硕士研究生收费办法对某类录取考生开始收费,那么将采取新生新办法的收费政策,即甲方如果被录取为第二年国家招生规模内考生,其交纳的学费是按当年政策规定新生应该交纳的培养费。

  十三、就业政策:对此种招生类别录取的研究生毕业后考博出省及就业出省问题届时将根据北省人事厅的具体政策执行。

  十四、如本招生简章内容有与国家或省相关文件精神不符的,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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