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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本科生最多只能两次,研究生和专科生最多只能一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能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因弄虚作假而被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如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
  第十二条每学年正常缴费注册截止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处负责将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送教学院系,由教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缴交欠费。财务处同时将欠交学费的学生名单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备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各教学院系督促学生缴交欠费。
  第十三条学生学费缴纳管理工作是教学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年度考核时,学校将把学生学费缴纳管理情况作为教学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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