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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缴纳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含住宿费、教材费、水电费等,下同)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及完善办学条件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奖学金,帮助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以及争取社会资助等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住宿费、教材费、水电费等不属缓交范围。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名,方可办理缓交学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程序为:本专科学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各教学院系,由教学院系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处二审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导师,由导师提出意见,所在硕士点的院系负责人审核后送研究生处二审,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所有缓交学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由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手续。各教学院系凭财务处签发的缓交学费批准证明后,准予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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