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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六条教学院系具体负责受理本院系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申请。申请缓交学费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5%。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到各教学院系报到,报到后到财务处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凭财务处出具的交清学费证明再回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经严格审查,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提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后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提出缓交学费申请但又未获教学院系、学生处、研究生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接到教学院系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费。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但未获经办银行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接到教学院系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费。未注册或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或缓交期已过不缴纳学费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活动及其考核,作自动退学处理。由教学院系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开学前可以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而光荣牺牲者的子女,可以申请全免本学年学费;
  2.烈士子女、孤儿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50%;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30%;
  4.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学费减免情况,经院务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学年开学缴费注册前如实填写《广东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证明。农村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城镇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教学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减免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不再减免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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