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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考试大纲

诉讼法学考试大纲

专业代码:030106                           咨询电话:************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民事诉讼法学

(1)▲政治

(2)▲英语一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证据法学

 

2

刑事诉讼法学

3

证据法学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分别为75分、7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2.《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分别为75分、7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3.《证据法学》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证据法基本理论、证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与司法操作。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②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辨析能力;③考察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理论、方法,分析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

  一、证据法与证据法

  ●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证据法与诉讼结构

  ●证据法与审批方式改革

  二、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功能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外国证据规则简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三、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证据的概念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四、证据的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和反证

  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保全

  七、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八、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的承担

  九、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概述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十、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十一、推定和司法认知

  ●推定

  ●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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