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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专业代码:030103                咨询电话:************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中国宪法

(1)▲政治

(2)▲英语一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中国行政法

 3

港澳基本法

  4

立法学

与法学理论联合培养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分别为75分、7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分别为75分、7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复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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