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第二条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必须是国务院学位管理
第十五条复试工作由各学院(学科)组织,研究生处负责协调。复试可采取口试、笔试等形式进行,复试结束后应及时将复试成绩及复试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培养科备案。
第十六条学科之间的招生人数调整与考生报考专业之间的调剂必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复试前进行。各学院学科专业人员调整由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招生小组批准;考生调剂专业需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征得双方学院、学科的意见并上报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批准,调剂后的考生应参加调进专业的复试。
第十七条各学院与研究生处根据导师和考生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导师。
第十八条对已通过复试的考生,由学科、学院提出拟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安徽省招生办公室复核后,上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九条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考生,必须在录取前签订有关正式的协议后,才能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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