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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必须是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权授予学位,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点。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招生类型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自筹经费等几种。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纪监部门、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院长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方针、原则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审定上报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考生复试和拟录取名单。
  (四)审定本年度聘任研究生导师名单。
  (五)对研究生招生的全过程实施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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