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工程学院考研复试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学术型)
写在前面:随着2014年34所自主划线院校考研分数线
第三章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五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吸引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等级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最后评定成绩(初试+复试)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特等奖8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前10%(含);一等奖6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10%(不含)~30%(含);二等奖4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30%(不含)~60%(含);三等奖2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60%(不含)~100%。
第七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给予1000元额外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参评基本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良好,遵纪守法。
2.要求每门必修课成绩不低于80分。
3.凡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以上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学位点排序为依据,设三个等级。一等奖700元/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前5%(含);二等奖600元/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5%(不含)~20%(含)之间;三等奖500元/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20%(不含)~40%(含)之间。
第十二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五章奖学金的变动
第十三条凡上一学期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课程及格”要求为必修课不低于70分),停发3个月奖学金。
第十四条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学校发文之日起,视其情节停发或取消奖学金:
(1)受警告处分的,停发3个月的奖学金;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6个月的奖学金;
(3)受记过处分的,停发12个月的奖学金;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5)开除学籍者,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因学籍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学业奖学金:
(1)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包括因病休学),不享受奖学金,休学起始日期以学校同意休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返校后可继续享有未发完全的余额;
(2)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3)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等学籍处理者,从学校发文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
(4)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取消其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中途变动,研究生处于每月底前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已获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或学术不端行为,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及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吸引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等级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最后评定成绩(初试+复试)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特等奖8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前10%(含);一等奖6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10%(不含)~30%(含);二等奖4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30%(不含)~60%(含);三等奖2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60%(不含)~100%。
第七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给予1000元额外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参评基本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良好,遵纪守法。
2.要求每门必修课成绩不低于80分。
3.凡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以上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学位点排序为依据,设三个等级。一等奖700元/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前5%(含);二等奖600元/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5%(不含)~20%(含)之间;三等奖500元/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20%(不含)~40%(含)之间。
第十二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五章奖学金的变动
第十三条凡上一学期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课程及格”要求为必修课不低于70分),停发3个月奖学金。
第十四条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学校发文之日起,视其情节停发或取消奖学金:
(1)受警告处分的,停发3个月的奖学金;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6个月的奖学金;
(3)受记过处分的,停发12个月的奖学金;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5)开除学籍者,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因学籍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学业奖学金:
(1)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包括因病休学),不享受奖学金,休学起始日期以学校同意休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返校后可继续享有未发完全的余额;
(2)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3)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等学籍处理者,从学校发文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
(4)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取消其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中途变动,研究生处于每月底前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已获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或学术不端行为,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及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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