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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四、其他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在学研究生,学习、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
  (四)定向、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办法办理。
  (五)已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年级,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留学研究生不执行上述规定。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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