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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宜春学院考研复试及录取办法


       6、相关学院应在复试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复试结果交监察组,再由监察组和研究生处统计总成绩。
       (五)体检工作
       考生复试期间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统一体检,无故不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二、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2、坚持按总成绩综合排序的原则。
       3、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
       4、坚持考试成绩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二)录取程序
       1、学校综合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统一排序,择优录取,并向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拟录取名单。
       2、调档政审。对拟录取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通知考生确认拟录取信息,发函请求相关单位要提供考生初试试卷、人事档案及政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3、录取通知书发放。研究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名单公示后上报省考试院,经教育部审批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录取通知书,并通知考生将学籍档案邮寄至我校。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4、未参加复试者、复试不合格者、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成绩低于学校规定分数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录取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
       5、对于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及调剂工作。
       6、复试录取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身体或思想品德状况等不符合要求者,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一律不予录取。已拟录取或已被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相关学院的复试领导小组要对本院复试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质疑解释。
       2、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由校纪委、监察部门为主要成员的监察工作组,对我校2014年复试、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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