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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宜春学院考研复试办法

(二)复试程序
       1、相关学院应成立研究生专业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学院应按不同学科专业方向成立相应的专业复试小组,专业复试小组原则上应由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教师任组长,由学术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等至少5名成员组成。复试时须另指定1人负责秘书工作。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3、只有进入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名单的考生,才能参加复试。进入复试名单而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4、复试前,研究生处应对拟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复试。未经资格审查、成绩核查、信息核对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5、研究生处须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6、相关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认真研究复试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事先制定出相关试卷、命题、考核的要求、规则及评分标准等相关材料,按专业方向组织复试。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打分,要有现场记录和签字并妥善保存。
       复试相关试卷、命题工作应在监察工作组的监督下完成;复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监察工作组备查,研究生处备案,至少保留三学年(未录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7、相关学院应在纪检监察工作组监督下,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复试。
       8、复试中若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初试成绩虽为高分,但复试表现很差者应及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说明情况。
       (三)复试方式
       1、复试方式:复试方式为笔试与面试。主要包括外国语水平测试(含听力和口语)、专业科目笔试、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三部分。
       2、复试总成绩为250分。其中,外国语水平测试满分为50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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