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西藏民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和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归档和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各参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教学办人员代表、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各二级学院应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交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研究生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三)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四)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科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提交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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