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疆医科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新教财[2004]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高校收费工作,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转,对
二、成教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成教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成教院查阅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2、由于各种原因欠缴学费、住宿费的成教老生,成教院领导及班主任加强督促催缴工作,经催缴仍未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欠缴一年费用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并勒令休学,待补缴所欠费后,方可入学,欠缴两年或两年以上费用的学生勒令退学。
3、对毕业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的,一律停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其他证书,停止办理任何离校手续。待补缴所欠费后,方可发放或办理有关手续。
三、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研究生处查阅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2、为培养我校职工和我校急需学科人才的研究生,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规定由学校垫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研究生,必须经学校研究决定,经研究生处审查后与人事处签定协议,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在读研究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处领导及班主任加强督促催缴工作,经催缴仍未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处将不录入本学年学位课程成绩,不得进入培养的第二阶段。同时计财处停发欠费研究生助学金等,待补缴所欠费用后,从补缴费用当月起发放助学金等,欠缴费用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4、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处不安排毕业论文答辩,不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或其他离校手续,待补缴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录取到我校留学的各国留学生必须将本年度学费、住宿费足额交纳或汇往我校外币帐户时,方可办理留学谴证和入学注册手续,拖欠者一律不予录取。
2、在读留学生新学年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国际教育学院认真核实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新学年注册手续,对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留学生每月加收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或3个月以上留学生勒令退学回国。
3、应届毕业的留学生拖欠学费和住宿费,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及班主任要加强宣传、督促、催缴工作,以保证毕业留学生足额交纳学校各项费用,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但经多次催缴仍拖欠学费的,国际教育学院停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停办任何离校手续,待补缴学费、住宿费、滞纳金后,方可发放办理手续。
第三条:学费、住宿费分成、分配的执行要求
一、学费的分成或分配比例是学校与联办学校及下属各办学学院划分学费资金使用的具体比例,必须在双方达成协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而定,执行学费分成或分配时,必须按照应收学费的总额,首先满足学校使用学费资金的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及时划拨到各办学点,欠费生学费由各办学点承担,各办学点要做好欠费生的教育、督促和催缴工作,补缴的学费,学校及时划拨到办学点。
二、住宿费由学生按标准统一交纳到学校,学校按照各办学点的住宿标准统一划拨。
第四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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