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表决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不得少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通过。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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