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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三、一次性困难补助的享受条件及要求
  (一)条件:凡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专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且医保报销比例相对较低,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当年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当年受灾,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5、当年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蒙受巨大损失而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全额支付学费的学生。
  (二)要求
  1、凡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做到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无违纪等现象。
  2、受资助的学生如出现违纪行为及受到学院各种行政处分者立即停发当年一次性困难补助,并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3、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总金额达到学费的80%的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
  四、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和比例
  (一)资助标准: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每学年3000元,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每学年1500元,认定为家庭一般困难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资助比例:每学年评定的名额不超过全院学生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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