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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及以上处分,将视情节轻重,停发其部分或全部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如下: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年度三分之一的国家助学金。
       2、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年度二分之一的国家助学金。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籍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那些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综合考核包括:(A)研究生政治表现、思想品行、参加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等,(B)学习态度、学习成绩,(C)科研创新能力等3个方面。
       博士研究生:总分=A×20%+B×30%+C×50%
       硕士研究生:总分=A×20%+B×50%+C×30%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标准和名额分配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
       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生·年,名额为博士生人数的30%;
       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生,名额为博士生人数的40%。
       (二)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研究生并上线的人数中,一等学业奖学金比例为30%,标准为5000元/生·年。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为70%,标准为4000元/生·年。
       推荐免试的硕士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调剂生享受3000元学业奖学金。
       2.第二、三年:
       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生·年,获奖名额按专业划分,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30%,不足10人,评选名额为1人。
       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生·年,获奖名额按专业划分,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40%,不足10人(5人以上),评选名额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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