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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四、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本硕连读生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院(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名额,取消名额原推荐单位不予替换更改。经研究生处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评审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研究生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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