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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我校现有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013年计划招收国家计划、委培、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100名。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在教育部正式下达招生规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二、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一)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英语四级(CET-4)通过考试,且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相应专业的 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考试,可以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同等学力考生不能跨专业报考,且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报考。
  (二)报考办法及受理日期
  1.报名时间(具体时间以“2012年全国硕士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时间:2012年10月
  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    时间:2012年11月中旬
  地点及要求:在上海市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持学生证),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2.考生报考填写时注意事项
  正确填写本人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和联系方式等各项信息,以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2013年1月上旬,具体日期以教育部公布的考试时间为准。
  3.初试科目和参考书目详见招生专业介绍。初试课程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4.初试地点:由所在报名点安排确定。
  5.复试时间和地点:凡报考我校或申请调剂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所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方可参加复试。其余有关招生问题,参见教育部当年招生政策和规定。
  复试时间、地点及考试方式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1.我校指定的考研复习用书请考生自行向图书经销商购买。
  2.凡属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录取前,考生须与我校、本人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培养费由委托单位提供。
  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部联系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5、317室
  邮编:201701;联系电话:021—39225119、39225118

  以上招生简章内容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今后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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