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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六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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