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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党委、财务处、纪委、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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