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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精神,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发放办法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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