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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资助期限顺延。若该生在顺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在学制期限内毕业;
  2.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由研究生院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2014年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按《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2014年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按《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上大内〔2011〕50号)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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